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含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违反,则按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明确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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